胡某系新县某局委一职工,2013年1月,胡某在房主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,冒用房主的身份与吴某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,将杨某的两套住房和一间储藏室私自卖于吴某,并且吴某共向胡某支付了购房款15万元;2013年2月,胡某又将杨某其中的一套房产卖于购房者刘某,刘某首次向胡某支付了购房款8万元;后来刘某去看房时遭到房主杨某的阻止,才知道该栋楼房不是胡某的,胡某的行为严重构成了合同诈骗。2014年8月,被骗人吴某和刘某分别来法院起诉,要求胡某返还财产和支付利息。
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。胡某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吴某和刘某的现金,已经刑事判决书认定其行为侵犯了吴某和刘某的合法财产权,吴某和刘某要求胡某返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,因此,法院最后判决胡某在判决书生效30日内返还吴某和刘某的现金,从二人主张权利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,息随本清。判决生效后,双方服判均没有上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