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院行政庭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,善于抓事物主要矛盾,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,积极、细致、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,灵活审判,数起涉及亲属关系的行政案件因此得以调撤,促进了社会和谐,彰显了亲情的可贵。
在原告杭某诉乡政府及第三人徐某一案中,经审理查明,杭某和徐某竟是岳母和女婿的关系,只因岳父岳母早年卖给女儿女婿的一块宅基地被拆迁补偿,老岳母考虑到难以向儿子交代而打起了官司,在此之前已经过民事诉讼未果,这次则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为其女婿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。从现有的证据来看,徐某夫妇在购买宅基地之前已经迁往该村组,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,有权在本村组内购买宅基地,乡政府的颁证行为并无不当,但如果判决原告败诉,则合法但不合情且欠合理。考虑到第三人买房时的几千元钱如今变为补偿的数十万元,行政庭法官数次召集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调解,做第三人工作让其尽量答应之前原告的要求,又劝原告看在亲情的份上撤回起诉,通过不断做第三人思想工作,第三人终于和原告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,同时原告申请自愿撤回起诉。这样,本来不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以原告撤诉而结案,而这正归功于我院行政庭善于抓主要矛盾,充分认识到该案的矛盾症结存在于原告和第三人,而非原、被告之间,以原告和第三人为突破口,做当事人思想工作,从而一方面案结事了,另一面维持了本是至亲的两家人的亲情关系。
而在另一起不服治行政处罚的案件中,原告和第三人更是同胞亲兄弟,因弟媳妇祝某在徐某甲的房前倒垃圾而引发矛盾,徐某甲和其弟徐某乙发生打斗,致徐某乙头部受伤,公安机关对徐某甲处以罚款400元,拘留10日的治安行政处罚,原告不服,遂以公安局为被告、以徐某乙夫妇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第三人作出处罚。该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和第三人之间一直心怀芥蒂,颇具敌意,办案人员也一直努力做双方当事人工作,劝其握手言和,重修于好。而这也并不是没有机会,早在第三人徐某乙养伤期间,祝某就在公安机关做工作下和徐某甲达成了和解协议,由后者赔偿徐某乙600元医药费,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。但,此后徐某乙以其并不知情,且其妻无委托手续无权代理其签字为由不予认可该协议,致使徐某甲本来已经赔付的600元钱也被退了回来,由此才引发了这起诉讼,徐某乙还称将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。抓住了这一点之后,办案人员努力做原告工作,劝其积极赔偿第三人的损失,以防双方之间矛盾进一步深化,在动之以情、晓之以理的劝说下,徐某甲答应撤回了起诉,徐某乙也承诺不再追究原告的责任。二人本是同生之木,手足之情 ,却因邻里纠纷而反目,在办案法官坚持不懈的调解下,双方终于不再冤冤相报,这一段手足之情也有望回归,而这正是我们办案法官所最喜闻乐见的。
古人云,徒法不足以自行,今日之百姓则常言,法不外乎人情。行政审判本是着力于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否,一般不适用于调解,但,现实中原告并不全都是质疑行政机关的所作所为,而是为情、为利罢了,免不了争一口气、讨一分利。如果我们办案法官善于抓住这个主要矛盾,并努力化解,那么在不违反行政审判原则的前提下,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,灵活运用审判思维,使当事人都能够自愿撤回起诉,以调撤的方式来达到案结事了,也不失为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。